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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象
    认为有助于加强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由财政经济部长经过外国人投资委员会审议后决定的产业支援服务业
    和高新技术产业,必须满足如下全部条件。 对国民经济的经济或技术性普及效果大,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竞
    争力加强急需的技术 从国内引最初进当天开始(外国人投资的申报接受日或技术引进合同的申报接受日) 3 年
    以内的技术或即使经过 3 年也在经济效果或技术性能方面超过已经引进的技术 相关技术所需的工程等大部分在
    国内完成的技术
  • 国税和地方税等多种减免税优惠
    • 国税: 7 年内(前 5 年内 100% ,后 2 年内 50% )
    • 地方税: 15 年内 100% 减免
  • 组建外国人专用租赁地区,根据投资金额等可免除租赁费

  • 支援地方自治团体所有的共有财产的租赁及出售
    • 租赁:地价的 1% 以上, 50-100% 租赁费减免
    • 出售: 25-100% 减免,分批付款(在出售款余额赋予年 3% 的利息, 20 年内分批付款)
  • 对大规模投资企业,优先指定为“外国人投资地区”(外国人投资金额三千万美元以上)

  • 从 1999 年开始,京畿道将有前途的中小企业选定标准,从原来仅对外国人投资比率占 50% 以内的企业,扩大到全体外国人投资企业。
  • 如果被选定为京畿道有前途中小企业,可得到运营资金、结构调整资金、信用保证、其他补助金等方面的支援
  • 而且可得到有关产业、技术及经营的各种资料。

  • 外国人投资地区的指定
    • 为了引进外资,根据外国人投资者的要求,经外国人投资委员会的审议,由市长、道知事指定外国人投资地区。
  • 外国人投资地区的指定对象标准
    • 外国人投资金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为了从事制造企业,而新设工厂设施时
    • 外国人投资金额在两千万美元以上,从事下列领域的事业。
  • 根据《观光振兴法》规定的旅游饭店业、水上旅游饭店业、综合休养业及综合游乐设施业
  • 根据《国际会议产业培育法》规定的国际会议设施
    • 外国人投资金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从事下列领域的事业。
  • 根据《货物流通促进法》规定的复合货物终端事业、根据《流通产业发展法》规定的共同配送中心运营法及港湾
    法和航空法的物流产业
    根据《对社会间接资本设施的民间投资法》规定的设施组建事业
    • 为了产业支援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事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新设或增设研究设施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 外国人投资金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上时

  • 长期雇佣具有和事业相关领域的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有 3 年以上研究经历的研究专业人才的规模在 10 人以上时

  • 法人(所得)税减免内容:和产业支援服务及高新技术事业相同

  • 支援共有财产的出售 / 租赁

    • 出售外国人投资地区内共有财产时,可自由签订合同,租赁期间达 50 年,可减免 50-100% 的租赁费。

  • 对入住外国人投资地区的企业,可支援医疗、教育、住宅等生活环境设施。由外国人投资委员会(委员长:财经部长)决定具体事项。
  • 京畿道为了就业于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外籍员工提供介绍子女就学、办理签证延长手续、介绍购房等各种方便的服务。

  • 针对为高新技术事业和尖端产业支援服务部门投资而引进的外资、设施材料、各种装置等资财,可免除关税、特殊消费税、附加税等税款。

  • 但是作为一般制造业部门投资目的而引进的资财,则不可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 指定大规模投资企业为“外国人投资地区”,并提供开发费用、事业基础设施、赋税及分摊费等方面的各种优惠。

    外国人投资金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厂

  • 对租赁或出售共有财产的支援
    • 租赁:对投资额达 500 万美元以上或者日平均雇佣人员达到 100 人以上,出口比率占 50% 以上的企业,减免 50-100% 。
    • 租赁费:地价的 1% 。
    • 出售:对入住地方自治团体为了引进外资而开发建成的投资奖励地区的企业,投资额在五亿美元以上的企业,新雇用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企业,减免 25-100% 。
    • 销售款分批付款:对为了新建工厂而购买共有财产的企业,提供 20 年内按照 3% 年利平均分批付款的优惠。

  • 对出口比重占全体生产量的 50% 以上的企业,减免 50-100% 的共有财产租赁费,如果出口比重占 50-80% ,共有财产销售款则减免 25-100% 。

  • 为企业穿针引线介绍业务合作对象,提供与之相伴的各种投资程序代办等多种行政服务。
  • 对语言(口译、翻译)、合作合同书起草等方面的支援

  • 帮助寻找相对应的国内企业以及减免租税等支援

  • 对高新技术及尖端产业支援服务行业,可根据投资比率减免租税。
  • 对一般制造企业,可根据投资规模指定为外国人投资地区,给予租税、国有共有财产租赁及出售、开发费用、基础设施、各种义务分摊费等方面的支援。

  • 京畿道对增设或从其他地区转入到京畿道的企业,根据相关支援规定,减免 50-100% 的共有财产租赁费。

  • 对高新技术部门的技术引进及所提供的专利使用费,自技术代价支付之日起 5 年内减免 100% 的法人税和所得税。
  • 对根据技术引进合同被委派到韩国的外籍员工, 5 年内免除所得税。

  • 为设立工厂设施或研究设施而购买或租赁土地时,对其购买费或租赁费给予减免或补助优惠。
  • 工厂设施或研究设施的建筑费
  • 工厂设施或研究设施为了自己的事业或研究所购入的资财及研究器材
  • 新建工厂设施或研究设施所需的电器、通讯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安装费

  • 支付雇用补助金和教育训练补助金

  • 根据 1999 年 9 月 2 日 政府发表的“有关海外同胞的出入境和法律地位的法律”,已废除了对各种活动的限制,所以在所有领域都可以进行投资,而且其法律权利也得到了认证。
  • 通过给予和国人同等待遇,可以自由进行房地产交易,接受社会福利优惠。

  • 对象:《民间投资法》中所规定的公路、铁路、港湾等 34 个社会间接资本设施
  • 减免租税等分摊金
    根据《租税特例限制法》、《地方税法》等法律规定,根据具体项目免除或减免取得税、注册税、增值税等。
  • 对归属设施的财政支援
    为了使事业实施者保持适当水平的使用费以及顺利从事相关事业,允许在建设期间内或经营期间内交付补助金或可长期租赁。
  • 对汇率风险的危险负担
    由于汇率变动超过一定水准,对事业实施者用他人资本进行调配的建设资金用(除了经营资金以外)外币借款发生汇兑差益时,就可以调整使用费以及得到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的财政支援或汇兑差益的赎单。
  • 认购权和解除协约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政府归属设施的事业实施者无法继续进行社会间接资本设施的建设或管理经营时,可向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提出认购相关事业(包括附属事业)的要求。

  • 自 1998 年 4 月开始,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全面开放,对外国人和外国法人给予国人待遇,采取了房地产交易的自由化措施。
  • 已得到财经部长有关租税减免决定的事业, 15 年内全额减免取得税、注册税。
  • 京畿道积极支援和房地产交易相关的信访事项以及和取得房地产相关的许可和批准程序。

  • 对高新技术产业,给予减免租税以及关税方面的支援。
  • 对投资达 5 亿美元以上的大型新建工厂,减免出售款的全额,对投资达 300 万 -500 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或风险投资企业,减免 25-50% 的出售款。
  • 对外国人投资中小企业,在 10-30 亿韩元的范围内以 3.58-5.6% 的年利支援生产设备资金、运转资金、研究开发资金等。

  • 根据外国投资人或外国人投资企业邀请,收集和提供资料或信息以及介绍安排洽谈。
  • 提出有关对外国人投资支援的意见。
  • 代办和外国人投资相关的业务支援和信访处理。
  • 支援住宅租赁、就学介绍等外国投资人或外国投资企业的职员及其家属的生活稳定。
  • 其他和外国人投资相关的业务

  • 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出口占生产量的 50% 以上,调配 50% 以上国内原辅材料从事经营时,按照其比率减免 50-
    100% 的共有财产租赁费,以及减免 50% 的出售款。